汕尾灵活就业人员参与医疗保险的待遇:
(一)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按《汕尾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》执行。
(二)2007年12月底前已参加养老保险且正常缴费的,从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次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;2008年1月后参保的,设立享受待遇等待期。等待期为半年,即从参保缴费的第7个月起开始享受本补充规定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。等待期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自负。
(三)中断缴费三个月以内(含三个月)的,可以补缴医疗保险费,享受医疗保险待遇;中断缴费超过三个月,中断期间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;恢复缴费的,视作首次参保,补缴月份可以计算连续缴费年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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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拓展】
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:
(一)未经社保机构批准到非定点医疗机构和非定点药店就医、购药的;
(二)因故意自伤、打架斗殴或因本人违法行为造成伤害的;
(三)按照有关规定应当自费的诊疗服务项目和药品;
(四)属其它责任人应当承担的责任,如交通事故、医疗事故、工伤事故等;
(五)因公或因私出国及赴港、澳、台地区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