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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东无犯罪记录证明最新规定

发布时间:2022-12-09 07:04:02

内容来源:互联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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内容简介

广东省公安厅关于申请办理无犯罪记录证明的规定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公安机关办理无犯罪记录证明工作,保障证明申请人的合法权益,根据有关法律法规,结合本省实际,制定本规定。第二条 无犯罪记录证明应坚持“依法申请、按规办理”原则。第三条 我省公安机关出具

广东省厅关于申请办理

无犯罪记录证明的规定

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机关办理无犯罪记录证明工作,保障证明申请人的合法权益,根据有关法律法规,结合本省实际,制定本规定。

第二条 无犯罪记录证明应坚持“依法申请、按规办理”原则。

第三条 我省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,是证明机关未发现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有犯罪记录在案的文书。

第四条 机关以人民法院通报的犯罪人员生效法律文书,以及其他有关信息作为办理无犯罪记录证明的依据。除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认有罪外,其他人员均为无犯罪记录人员。

第五条 无犯罪记录证明不能用于诉讼、仲裁用途。

第六条按照“便民、高效”原则,省厅统一开发省级无犯罪记录证明管理信息系统,逐步实现省内网上申办。各县级以上机关要逐步推行政府行政服务中心、机关办证中心“一站式”集中办理。要通过门户网站、等途径向社会发布办事指南,公告办理部门及地址、受理时间、申办方式等信息。根据申请人请求,可开展邮寄投递服务。

第七条 申请人具有下列事由之一的,可向机关申请办理无犯罪记录证明:

(一)因办理出国(境)事务需要的;

(二)法律、法规、规章规定关于资质、资格注册或执业,升学、服现役等以无犯罪记录为前提的;

(三)从事涉及国家秘密、公共安全、重大公共利益等特定工作或活动要求无犯罪记录的;

(四)有其他正当事由,确需机关出具本人无犯罪记录证明的。

第八条 申请人持有效证件及相关材料向机关申请办理无犯罪记录证明:

(一)本省户籍人员凭居民身份证,向户籍所在地机关申请办理出生以来的无犯罪记录证明;

(二)原本省户籍人员凭居民身份证、护照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,向户籍最后迁出地机关申请办理户籍在广东期间的无犯罪记录证明;

(三)暂住人员凭居民身份证、居住证,向现居住地机关申请办理在广东居住期间的无犯罪记录证明,居住时间以办理居住证时间为准,在广东跨地市的居住时间可合并计算;

(四)在校国内学生凭居民身份证、学生证或学籍证明,向就读学校所在地机关申请办理在广东就读期间的无犯罪记录证明;

(五)港澳台人员凭港澳台居民居住证,或出入境有效证件、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,向现居住地机关申请办理在广东居住期间的无犯罪记录证明,居住时间以办理居住证或临时住宿登记时间为准,在广东跨地市的居住时间可合并计算;

(六)在广东居住满6个月的外国人,凭本人现持用的外国护照、申请无犯罪记录时段使用的外国护照信息资料、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,向居住地机关申请办理在广东居住期间的无犯罪记录证明,居住时间以临时住宿登记时间为准,在广东跨地市的居住时间可合并计算。

申请人需如实填写《无犯罪记录证明申请表》,并提供说明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。、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申请查询公民个人有无犯罪记录信息的,经办人应持身份证件及工作证件,提交单位公函,注明被查询对象的姓名、查询事由及依据。

第九条 无犯罪记录证明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办理。委托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近亲属,凭委托书、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申请办理;委托非近亲属办理的,须提供公证部门的委托公证书、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申请办理。

国外公证部门的委托公证书须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,并经国内翻译机构翻译成中文,附上翻译机构资质证书复印件,或依照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,办理公证。

第十条 机关收到申请后,应当场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。申请材料齐全、符合要求的,应受理;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,应一次性告知其补正相关材料。申请人不符合申请条件,或申请事项超出机关职责范围的,机关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。

第十一条机关经查实后,确认申请人没有犯罪记录的,或者申请人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,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的相关要求属于犯罪记录封存情形的,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;其他确认有犯罪记录的,不予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,向申请人发放不予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回执。申请人对有犯罪记录结果有异议的,机关应当进行核实。

曾被异地机关、检察机关采取刑事拘留、逮捕、取保候审、监视居住等措施,不能排除有犯罪嫌疑的,申请人应配合机关调查核实,提供释放、不予起诉、免予起诉、无罪判决等相关文书作为申办证明的佐证材料。

第十二条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。能够当场出具的,应当场出具。因申请人曾被司法机关采取过刑事强制措施,不能排除有犯罪记录嫌疑,需要进行调查核实情况的,可延长至15个工作日,同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。需向异地司法机关核查的,核查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。

第十三条 无犯罪记录证明的办理应按受理申请、调查核查、领导审批、制作证明书、发放证明书等程序进行。

第十四条 无犯罪记录证明式样由省厅统一制定,内容包括申请人身份信息、证明用途、证明时限,加盖办理单位公章或无犯罪证明专用公章方有效。

第十五条 本规定中的“近亲属”是指配偶、父母、子女、同胞兄弟姐妹、祖父母、外祖父母、孙子女、外孙子女。

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广东省厅负责解释。

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1日起实施,法律法规或上级文件对办理无犯罪记录证明有规定的,从其规定。

附件:1.无犯罪记录证明申请表

2.申请办理无犯罪记录证明受理回执

3.不予受理无犯罪记录证明回执

4.无犯罪记录证明书

5.不予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回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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